中建路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路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康路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503执130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路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56736049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康路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6813361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河北路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河北康路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503民初3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河北康路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河北路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81614,59元等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河北路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等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该案实现的债权为0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双限”一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冀0503执13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剑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学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