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5民初2425号
原告:河南嘉佑潜水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MA46E8622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鸿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51B1N96。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男,汉族,1986年8月22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河南嘉佑潜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鸿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原告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嘉佑潜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嘉佑潜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河南嘉佑潜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涛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