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302执6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圳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13号创业印章大厦四楼东,组织机构代码78658734-0。
被执行人:萍乡市隆坤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丰园村,组织机构代码66976351-0-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初19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所有的财产应当用于履行本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萍乡市隆坤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赣J×××××、赣J×××××、赣J×××××、赣J×××××号四辆小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