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赣03民终3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萍乡市隆坤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根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天圳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萍乡市隆坤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天圳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圳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1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隆坤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天圳公司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对瑕疵履行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天圳公司未按施工蓝图进行施工,导致隆坤公司自行花费了64万元完成天圳公司未完成的工作。2、天圳公司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合同在2013年7月签订,起诉却在2015年10月。3、天圳公司提供的数额,仅是账面欠款,非实际欠款。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上诉人萍乡市隆坤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2017年7月23日之前一次性向被上诉人深圳市天圳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支付43万元,被上诉人深圳市天圳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88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52元,减半收取4426元,共计13278元,由上诉人萍乡市隆坤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639元,被上诉人深圳市天圳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6639元。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敏
代理审判员*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