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泓炜特种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长**发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四川泓炜特种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保330号之一
原告:长沙龙发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办事处火焰社区长建大市场4栋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L1TRY8N。
法定代表人:刘武仁。
被告:四***特种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阳市罗江区经济开发区金山园区土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6579600485T。
法定代表人:甘立凤。
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2021)湘0121执保3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四***特种门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26818.8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本院对被告四***特种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305××××0626、中国招商银行账户1289××××0604_60003均采取了1026818.84元额度冻结。2021年3月31日,被告四***特种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其名下工商银行账户2305××××0626已足额冻结本案保全金额,请求解除其他保全措施。
经审理查明,本院已足额冻结被告四***特种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工商银行账户2305××××0626银行存款1026818.84元,故应依法解除本案其他保全措施。本院对被告四***特种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予以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湘0121执保33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四***特种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账户1289××××0604存款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云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蒋泰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