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26民初964号
原告:四***特种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经济开发区金山园区土桥路。
法定代表人:甘立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永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现德阳市罗江区)万安镇西外街。
法定代表人:张仁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秋晓,四川三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特种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永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四***特种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特种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特种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8元,由原告四***特种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负担。
审判员 何明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声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