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保330号
原告:长沙龙发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办事处火焰社区长建大市场4栋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L1TRY8N。
法定代表人:刘武仁。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
法定代表人:王治新。
被告:四***特种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阳市罗江区经济开发区金山园区土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6579600485T。
法定代表人:甘立凤。
原告长沙龙发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特种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龙发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四***特种门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26818.8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承保保额为1026818.84元的保单作为本案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龙发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四***特种门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26818.8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云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蒋泰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