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泓炜特种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某某特种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25执55号
申请执行人四***特种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经济开发区金山工业园土桥路
法定代表人甘立凤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出生于1969年03月21日,绵阳市梓潼县人,住四川省梓潼县。
本院在执行四***特种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由梓潼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725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应执行标的为:1.支付货款214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2278元;3.执行费314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我院未对该款予以强制扣划。
本院通过梓潼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
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
本院分别于2022年3月14、3月18日、3月22日、4月3日与被执行人取得电话联系,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偿还本案所涉及债务,并多次要求回梓潼处理,但迫于疫情一直未能返回。以上通话均作录音处理且已上传至智慧执行系统,有据可查。
因被执行人未如实报告财产、也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做出了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并将《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罚款决定书》邮寄送达给被执行人。
本院电话联系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波
审判员 庞元东
审判员 刘晓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佳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