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飞扬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与江苏飞扬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澄民初字第00728号
原告***,女,汉族,***年12月26日生。
委托代理人裴春文(***的丈夫),汉族,1967年8月19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茂华,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飞扬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砂山路4号1001-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元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燕,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飞扬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扬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10月13日、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裴春文、张茂华,被告飞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元青和委托代理人王小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她自2012年1月起至飞扬公司从事监理工作,2014年飞扬公司口头承诺年薪八万整,平时每月发放生活费1200元(不包括伙食补贴450元/月、住宿费补贴300元/月),剩余报酬等于年底一次性发放,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12月16日,飞扬公司口头通知她,违法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她无奈发函给飞扬公司,要求结算工资、给予经济赔偿、办理相关手续,但飞扬公司一直推诿,不予解决。她数次到飞扬公司要求解决相关事宜,飞扬公司法定代表人一直避而不见,且一直扣着她的执业资格证及相关证件,导致她无法进入新单位工作,失去经济来源,给她的生活造成实际困难。她无奈申请仲裁。她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0日的工资69865元。2、被告支付加班工资158229元。3、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1919元。4、被告支付2012年、2013年、2014年的高温补贴2400元。5、被告支付2014年11月、12月房租补贴600元,伙食补贴900元。6、被告支付2015年1月11日起至执业证及相关手续转出之日的工资,暂计至5月11日为26666.67元。7、被告返还被扣押证件并办好转注手续。8、原告无需赔偿被告损失30000元。审理中,***申请撤回了第7项诉讼请求。
被告飞扬公司辩称:1、他公司已经足额支付***2014年的工资,根据***在诉状中的自认,其在2014年12月份就已经接到他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12月终止,2015年的工资不存在,因此也无需支付。2、***没有举证证明其有加班的事实,其次由于***属于监理人员,其工作时间受天气、工程各种因素的影响,他公司不对其进行考勤,其工资发放也不以考勤为依据,且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对此是明知及认可的。他公司在这种工作时间的基础上与***协商的工资报酬已经考虑了可能产生的加班情况,该报酬中包含了可能产生的加班费用,因此他公司不需要再支付任何的加班费用。3、他公司与***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不需要支付赔偿金。4、***的工作场所安装了空调,夏天是开放的,不符合支付高温费的条件,且其主张的2012年、2013年的高温费已过时效。5、第5项诉讼请求没有经过仲裁前置,法院不应处理。6、2015年***没有为他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于2014年解除,他公司无需再向其支付任何工资。7、***未服从他公司的安排,其未履行职责的行为给他公司造成了损失5万元,对此损失应由***进行赔偿。
经审理查明:***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到飞扬公司从事水电监理工作。双方于2012年和2013年分别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均约定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报酬实行年薪制,确定年薪为5万元。2014年3月1日,***与飞扬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具体方式以公司管理规章制度为准,并约定工资报酬实行基本工资和年终奖金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
飞扬公司于2015年1月2日以短信的方式通知***:因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飞扬公司于2015年1月7日为***办理了退工手续。
2015年2月2日,***向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支付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工资66800元;2、支付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31日双休日加班工资141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6369元;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798元;3、支付代通知金7417元;5、支付高温补贴2400元;6、支付2015年1月1日至1月10日的工资3065元;7、支付2015年1月11日起至执业证及相关手续转出之日的工资,至2月11日的为6666.67元。2014年3月9日,飞扬公司提起反申请,要求***:支付赔偿损失51500元。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澄劳人仲案字[2015]第383号仲裁裁决:1、飞扬公司支付***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工资32626元;2、飞扬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167元;3、飞扬公司支付***高温费800元;4、对***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62***3元,该款由飞扬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对反申请裁决如下:***支付飞扬公司赔偿款30000元,该款由***在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飞扬公司。***不服,诉至本院。飞扬公司对劳动仲裁的损失问题提起了反诉,后撤回。
同时查明:***是江苏省注册监理员。2012年8月至2014年1月,飞扬公司派***担任无锡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某工程一期、二期建设工程水电监理工作。某公司与飞扬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补充协议第六部分“监理人员”第5项载明:“监理人员必须专职,在本合同约定监理期间,不得再兼任其他公司监理项目部的任何职务(总监除外,…)”。
2013年4月9日、2014年3月31日、2014年7月1日,飞扬公司派***分别参加了无锡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的无锡某时代广场项目碰头会、工程例会及监理例会。
再查明:飞扬公司支付***2012年、2013年5万元年薪工资中不包括房贴和伙食补贴。飞扬公司按1200元/月的标准支付***2014年1月至11月的月工资,支付***2014年12月份工资212.63元。2015年2月17日,飞扬公司通过电子转帐支付了***2014年工资5000元。飞扬公司为***参加了社会保险,并每月代扣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另查明:2015年1月25日,某1公司支付飞扬公司监理费10万元。
以上事实,有***提供的澄劳人仲案字[2015]第383号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函、监理合同补充协议,飞扬公司提供的短信截屏打印件、2012年至2014年的发放工资明细及双方的陈述在卷佐证。
审理中,飞扬公司提供的考勤管理制度载明:项目监理部工作时间:由于监理工作的特殊性(指工地施工期间监理人员必须在岗),项目部人员工作时间不固定,可根据气候、工程施工情况等自主调整。飞扬公司提供的薪酬与福利中载明薪酬发放包括:1、公司员工薪酬包括基本工资与年终奖金。基本工资每月发放,年终奖金年底(过春节前)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发放。2、具体薪酬:(1)基本工资,…江苏省注册监理员1200元/月…。(2)年终奖金:…考核基准为江苏省注册监理员3.06万元/年…备注:1、由于监理工作时间的特殊性,上述薪酬中已包含各种加班费及福利费…。***对真实性有异议,主张对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和经过宣传教育均不知情。
飞扬公司为证明他公司已就规章制度的制定向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并公示,合法有效,提供了主张为2014年3月1日制作的《会议签到簿》、会议纪要打印件、规章制度签字页各一份,其中会议签到簿上只有职工签名。***对会议签到簿真实性无异议,对会议纪要真实性有异议,主张所谓会议签到簿仅是会前签到,不是会后对会议内容确认,所谓2014年3月1日的会议召开时间不超过40分钟,根本未提及所谓规章制度。她对飞扬公司所谓的规章制度不知情,不知是何时制订。
飞扬公司为证明由于***多次未到亿丰时代工地履行职责长期失职,致某1公司向他公司投诉,他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对***进行处罚,同时因***的不履行职责行为致某1公司扣减他公司的水电监理费用5万元,致他公司损失,提供其主张为2014年8月14日某1公司向他公司发的函、2014年8月15日、11月26日他公司给***记大过的公告、他公司向某1公司的监理升值费用申请表、某1公司答复监理费用的函、某1公司的付款凭证复印件。其中飞扬公司主张为2014年8月14日某1公司向他公司发的函载明:“你公司派驻亿丰时代广场水电监理***多次不到工地履行监理职责,导致工程质量下降,现通知你公司在一周内撤换此监理人员,否则我公司将与贵公司解除此监理合同”;飞扬公司主张为2014年11月25日某1公司向他公司发的函载明:“你单位2014年11月8日交与我方的有关延期监理费的支付申请报告,共计15万元,我方对你单位的这笔费用已初步认可。但由于你单位水电监理员***多次不到工地履行监理职责,长期不在岗,对工程质量造成不良影响,故我单位决定扣除水电监理费伍万元。最终认可你方延期监理费为壹拾万元”。***均有异议,主张她从未听说所谓函件,其内容不符合事实。关于罚款、记大过处分的公告,她没有接到任何告知,毫不知情,工资也未被扣除这部分所谓罚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飞扬公司有未克扣***工资,包括有未克扣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0日的工资、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加班工资,是否应当支付2012年、2013年、2014年的高温津贴。2、飞扬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金额。3、***主张从2015年1月11日起至5月11日的工资有无法律依据。4、***是否应该向飞扬公司赔偿损失。5、***主张的2014年11月、12月份的房租补贴和伙食补贴能否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关于焦点一,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2014年的工资标准未作明确约定,关于2014年薪酬的规章制度,飞扬公司提供的规章制度的签到页未载明时间,会议签到簿未载明签到会议的内容,故飞扬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过***,对***无约束力。故***2014年的工资应参照双方于2012年和2013年约定的5万元年薪的工资标准。***主张飞扬公司口头承诺其2014年年薪8万元,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对于2014年度的工资,飞扬公司支付了***1至11月的月工资及5000元,故飞扬公司应当按5万元年薪标准补足***2014年度的工资。同时飞扬公司还应当按5万元的年薪标准支付***工资至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止。故飞扬公司尚应支付***2014年1月1日至***离职时的工资计算办法为[5万元-(1200元/月*11个月+5000元+212.63元)+5万元/365天*2天]。因飞扬公司对劳动仲裁裁决的尚应支付***2014年1月1日至***离职时的工资金额32626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本案中,飞扬公司两次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工资标准为年薪制;尽管飞扬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关于2014年考勤和薪酬的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过***,该规章制度对***无约束力,但***的工作时间受天气因素、工程进度等影响,具有不定时工作制的特点,应当认定飞扬公司与***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已经考虑到***岗位的特殊性,***的加班工资已经包含在年薪工资中。故对***要求飞扬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2013年5月1日起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本案中,飞扬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采取了有效降温措施,应当支付自2013年5月1日之后的高温津贴。对于劳动仲裁裁决的飞扬公司应当支付***2014年6月至9月高温津贴800元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飞扬公司还应当支付2013年4个月的高温津贴800元。故飞扬公司应当支付***高温津贴合计1600元。
关于焦点二,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飞扬公司应支付***3.5个月工资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前年薪为5万元,飞扬公司应支付***赔偿金29167元(50000元/年÷12个月×3.5个月×2倍)。
关于焦点三,本院认为: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尽管飞扬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后未及时将执业资格证返还给***,但***对其关于因证件被扣导致无法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要求飞扬公司支付从2015年1月11日起至5月11日的工资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四,本院认为:劳动者在工作中因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首先要衡量劳动者的过失程度,属一般过失的不宜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某公司与飞扬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明确约定监理人员必须专职,不得再兼任公司其他监理项目部的任何职务,因此飞扬公司安排***在某工程担任水电监理的同时担任亿丰时代的水电监理,存在过错,即便飞扬公司主张的监理费损失存在,***也并无重大过失。故飞扬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五,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本案中,***主张的2014年11月、12月份的房租补贴和伙食补贴未经过劳动仲裁,因该诉请属于福利待遇纠纷,与本案其他经过劳动仲裁的诉请不是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不予理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苏飞扬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资32626元、高温津贴16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9167元,上述款项合计63393元,由江苏飞扬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江苏飞扬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由江苏飞扬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直接向她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江苏飞扬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
审 判 长  曹鸣红
人民陪审员  柳惠田
人民陪审员  瞿建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凌忆赟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
第二十五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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