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飞扬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飞扬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江阴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81民初4281号
原告江苏飞扬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739778-7,住所地江阴市砂山路4号1001-10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胥伟,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070526-4,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璜土镇澄路38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飞扬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飞扬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飞扬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飞扬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90元(江苏飞扬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飞扬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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