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源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12538号
原告:***,女,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纬凡,福建世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国龙,男,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清全,福建凯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
法定代表人:龚玲平。
原告***与被告吴国龙、***、***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于2021年12月28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吴国龙赔偿***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0000元;2.***、***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和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郭灿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施东辉
书 记 员 王彬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