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源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携众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24民初1022号
原告:福建携众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曙光支路2号(原连江中路东侧与曙光支路交叉处)百联大厦19层03办公。
法定代表人:李喜练,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春花,女,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柳洁,女,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被告:***,男,汉族,1984年1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峰、范亚杰,浙江浙顺事务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源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鳌阳镇景泰街东方商住城10-1号楼3单元303室。
法定代表人:龚玲平,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携众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福建源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福建携众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携众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福建携众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携众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3.90元,减半收取计1381.95元,由福建携众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美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