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恢182号
申请人:铜陵东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铜井路联盟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88583669J。
被执行人:铜陵市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石城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64751365P。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东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市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铜陵市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铜陵市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铜峰庄园地下室1001、1002、1003号车位不动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金灿
审判员 方 磊
审判员 华时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