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382之一
申请人:铜陵东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铜井路联盟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88583669J。
法定代表人:阮卫兵。
被执行人:铜陵市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石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64751365P。
法定代表人:王哲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东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市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铜陵市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位,因此案已进入评估程序,暂时先终结此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705执3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洪 峰
审判员 丁爱平
审判员 陈金灿
二〇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查治华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