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06执197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11月19日生,住址贵州省福泉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科恒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街***社区宝民--路215号宝通大厦909-9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50032B。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科恒辉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新安)裁【2021】243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科恒辉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30311.74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