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503财保12号
申请人:四川富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文县古宋镇马兰湾村安置房2栋3单元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4H5497Y。
法定代表人:牟小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运书,男,生于1963年7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泸州市纳溪区合面镇新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合面镇新设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10503ME1287227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富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67582.91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财产线索:泸州市纳溪区合面镇新设村村民委员会在泸州农商银行合面支行开户的账号:8805××××4174)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的保全措施。案外人饶运书自愿以其所有的型号为玉柴YC240-8挖掘机、车牌号为川ER××××号小型普通客车、位于纳溪区的房屋(房权证编号为:川(2××6)纳溪区不动产权第0××4号)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富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泸州市纳溪区合面镇新设村村民委员会价值67582.91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财产线索:泸州市纳溪区合面镇新设村村民委员会在泸州农商银行合面支行开户的账号:8805××××4174);
二、对案外人饶运书提供担保的型号为玉柴YC240-8挖掘机、车牌号为川ER××××号小型普通客车、位于纳溪区的房屋(房权证编号为:川(2××6)纳溪区不动产权第0××4号)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的保全措施;
三、因保全有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申请人四川富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申请费696元,由申请人四川富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费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