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力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3民辖终3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
原审被告:莆田市力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莆阳东路天九湾天溢家园1号楼5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力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2民初23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莆田荔城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即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力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审被告莆田力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莆田××××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其中一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章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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