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信达劳务有限公司

侯马市鸿亿三钢租赁站、四川宏信达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081民初1219号
原告:侯马市鸿亿三钢租赁站,住所地:侯马市北***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信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喻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侯马市鸿亿三钢租赁站诉被告四川宏信达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侯马市鸿亿三钢租赁站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马市鸿亿三钢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马市鸿亿三钢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侯马市鸿亿三钢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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