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信达劳务有限公司

李成亮、四川宏信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81民初1576号 申请人:李成亮,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申请人:四川宏信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沿江区车城大道一段世纪华庭1幢1(Z)1-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32701180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响,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申请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振兴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6673855353。 负责人:***,经理。 原告李成亮与被告四川宏信达劳务有限公司、**响、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宏信达劳务有限公司、**响、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2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生效后的法律文书顺利执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宏信达劳务有限公司、**响、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方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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