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开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随州市德星聚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天开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29729号之一

原告:随州市德星聚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万和镇青苔乡吉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316551925Q。

法定代表人:陈孔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先来,男,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天开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佳园路66号浩博星辰办公楼1幢5-办公用房1、2、3、4、5、6、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00582955。

法定代表人:陈友祥,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

原告随州市德星聚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星聚石材公司)与被告重庆天开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开园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后,于2020年7月14日收到被告天开园林公司管理人的告知函,告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裁定受理重庆二航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对天开园林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原告德星聚石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德星聚石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随州市德星聚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78元,减半收取计7739元,由原告随州市德星聚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雪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田 甜

书 记 员 梁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