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开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执异909号
案外人:北京圆方苑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石城镇政府办公楼402室-27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985443058。
法定代表人:苑立忠,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北京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良善庄村委会东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642338834。
法定代表人:陈友祥,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天开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佳园路66号浩博星辰办公楼1幢5-办公用房1、2、3、4、5、6、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00582955。
法定代表人:陈友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开公司)、重庆天开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冻结天开公司对北京东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隆公司)享有的债权。对此,案外人北京圆方苑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方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圆方公司称:***申请执行天开公司案,贵院已依法受理,现针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如下:第一,圆方公司是东隆公司涉案债权的债权人。2017年5月,圆方公司借用天开公司资质同东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担任远洋LAVIE项目五期溪流及主干道园林绿化及人工湖改造工程的实际施工工作。圆方公司按期完成全部工程量,东隆公司拖欠全部工程款的债权人为圆方公司,并非天开公司,贵院执行涉案债权缺乏依据。第二,东隆公司、天开公司就债权问题实现抵销,东隆公司不存在对天开公司的欠款。2021年6月,圆方公司、天开公司、东隆公司与北京远创兴茂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四方协议》,约定各方同意,乙方指令甲方把《合同》项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部分/全部工程款抵作丁方应向丙方支付的等额购房款。至此东隆公司已对天开公司不再有债务。综上,请求依法停止天开公司对东隆公司享有的债权的执行。
经审查查明:
***与天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京0113民初19537号民事调解书,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天开公司支付***五十五万元等。后***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8)京0113执7857号。执行过程中,***申请追加重庆天开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作出(2020)京0113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重庆天开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冻结天开公司对东隆公司享有的债权。
本院认为: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本案中,圆方公司对涉案债权提出异议,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债权享有足以排除执行之权利,故本院对圆方公司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北京圆方苑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异议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康占北
审 判 员 单德瑞
审 判 员 吕 鑫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晨蕊
书 记 员 张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