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开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市天源石材厂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3执异488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代理人:谭青,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市天源石材厂,经营场所**市虎山镇南寨子后村。
经营者:郭信龙。
被执行人:北京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良善庄村委会东南50米。
法定代表人:陈友祥。
被执行人:上海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829号6幢553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津天开锦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杰盛里小区58-9。
法定代表人:陈友祥。
被执行人:成都天开锦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州市桂花镇金桂西街264号。
法定代表人:陈友祥。
被执行人:北京天开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良善庄村范良路6号。
法定代表人:胡长国。
被执行人:重庆天开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佳园路66号浩博星辰办公楼1幢5-办公用房1、2、3、4、5、6、7。
法定代表人:陈友祥。
**市天源石材厂申请执行北京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天开锦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天开锦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天开工贸有限公司、重庆天开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一案,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请求法院依法解除(2019)京03执恢162号《限制消费令》中对**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事实与理由:一、被执行人上海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已宣告破产,应对本案裁定终结执行。二、若对本案裁定终结执行,则应对被执行人上海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查明,**市天源石材厂申请执行北京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天开锦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天开锦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天开工贸有限公司、重庆天开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以(2019)京03执恢162号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的执行实施部门收到书面纠正申请后依法审查并作出决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案中,**对其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应向执行实施部门提出,由执行实施部门审查处理。**对其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所提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故对其所提异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高 可
审判员 王 朔
审判员 宫 淼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冰
书记员 马佳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