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开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与重庆天开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5837号
原告:**,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重庆天开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佳园路66号浩博星辰办公楼1幢5-办公用房1、2、3、4、5、6、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00582955。
法定代表人:陈友祥。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天开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余翠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揽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