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开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92民初7214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江北城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901959A。
负责人:陈以平,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雪,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安,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告:**,女,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告:谭勇,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被告:**,女,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第三人:重庆天开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塔街道佳园路**浩博星辰办公楼**5-办公用房1、2、3、4、5、6、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00582955。
诉讼代表人:钟永康,管理人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法霖,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谭勇、**及第三人重庆天开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786.22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唐源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