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开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科中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天开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渝0107民初9744号******
原告:重庆科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九龙坡区含谷镇含兴路38号306。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7060547550U。******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雯,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开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渝北区龙塔街道佳园路66号浩博星辰办公楼1幢5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27500582955。******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科中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中公司)诉被告重庆天开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邹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开公司经本院传票通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中公司诉称,2015年3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重庆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鲁能领秀城项目,蓝光COCO项目园林绿化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为936100.60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2016年8月25日前全部付清。但是目前被告尚欠107680.60元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支付107680.60元,并从2016年8月25日起按照每日0.6‰计算资金占用损失,并承担本案受理费。******
被告天开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递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日,原告科中公司和被告天开公司签订了《重庆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鲁能领秀城项目,蓝光COCO项目园林绿化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预算量为1万方,单价按5个等级为290元至340元每方,每月使用的混凝土在次月25日前付清,逾期支付按每日应付总额的0.6‰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供应预拌混凝土,最后一次供应时间为2016年7月27日。2017年4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载明欠原告余款107680.60元,承诺2017年5月30日前付清,但截至开庭辩论终结即2017年6月6日,被告仍未支付该款项。******
上述事实,有合同、结算单、付款承诺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义务,乙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混凝土供应合同,没有违法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供货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且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付余款承诺确认了货款金额。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7680.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按照合同约定,该款应当于最后一次供货的次月25日前即2016年8月25日前付清,逾期按每日0.6‰支付违约金,但是被告拖欠货款未支付,违反了合同约定,故还应当承担违约金责任。原告主张从2016年8月25日起,以107680.6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6‰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为止,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通知后拒不到庭,本院视为其对自身抗辩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天开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科中建材有限公司107680.60元,并以107680.6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5日起按每日0.6‰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69元及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重庆天开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请到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