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3301民初6号
原告:***,女,藏族,住四川省康定市。
被告:盐源县文武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源县双河乡潘家坝村3组9号。
法定代表人:*开春。
第三人:四川吉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府大道一段499号黄金海岸17栋1单元1层16号。
法定代表人:罗刚。
原告***与被告盐源县文武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四川吉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
***诉称:2019年10月20日第三人四川吉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盐源县文武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盐源县文武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项目承包给四川吉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四川吉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被告盐源县文武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收到100万元履约保证金后向第三人四川吉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收到工程建设履约保证金100万元的《收据》。2021年4月15日第三人四川吉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盐源县文武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第3条对100万元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前期延迟退还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以及逾期付款利息进行了明确约定。2021年11月9日,四川吉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四川吉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享有的10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债权转让给***。现案涉项目已经投入使用,被告盐源县文武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请。
盐源县文武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盐源县文武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吉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在凉山州盐源县签订,请求将本案移送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其与四川吉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为据向本院提起诉讼,该《债权转让协议书》载明:四川吉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其与盐源县文武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所涉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及利息的债权转让给***。***诉请盐源县文武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及其利息,系基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而发生的纠纷,其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不是债权转让人四川吉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债权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债权转让协议书》而引起的纠纷,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对本案本院无管辖权,故应移送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盐源县文武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