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吉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威远县金友物资有限公司、四川吉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办理情况通知书
(2021)川1024执保181号
威远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你庭依据(2021)川1024民初20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移送执行关于威远县金友物资有限公司与四川吉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源县文武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吉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源县文武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04450.66元的查封。
我局已于2021年09月25日在原执保案件(2021)川1024执保160号中,解除冻结被保全人四川吉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204450.66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95100201000795XXXX解除冻结;中国建设银行账号:51050152797700000XXXX解除冻结;长城华西银行账号:1701120000002238-XXXX解除冻结)。现办理完毕。
特此函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