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24民初803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洪川,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远县。
被告:四川吉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府大道一段499号黄金海岸17栋1单元1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6MXE6H。
法定代表人:罗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映,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吉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吉云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