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024执3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远县金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建业大道159—1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4786687069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吉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府大道一段499号黄金海岸17栋1**1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6MXE6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盐源县文武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源县双河乡***村3组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3MA66H9UR2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远县金友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吉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源县文武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威远县金友物资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川1024执392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