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8900号
原告:日照昊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617号河左岸小区2幢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79224800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进,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日照昊鑫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日照昊鑫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昊鑫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昊鑫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日照昊鑫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郝 岩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