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9-11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东执字第1378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高科技工业园北园三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托诺.焦尔焦,董事长。
被执行人日照昊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东路617号河左岸小区2幢沿街商业16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日照昊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83956元及利息、诉讼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日照银行北京路支行的银行存款250000元,申请人于2014年9月2日支取了本金及利息共计244700元,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29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