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空朔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川区鑫源租赁站与云南高空朔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8428号
原告:东川区鑫源租赁站,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碧谷洗尾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3MA6MP1UN6Q。
经营者:杨传君,男,1955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云南高空朔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阿旺乡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772690718J。
法定代表人:高兴洪,经理。
原告东川区鑫源租赁站与被告云南高空朔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04日立案。原告东川区鑫源租赁站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川区鑫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川区鑫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84元,由原告东川区鑫源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周会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喻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