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301民初409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住新疆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京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嘉德亚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远方财富中心10层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9月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嘉德亚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 娟 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帕孜来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