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嘉德亚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嘉德亚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5民初5186号 原告:***,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京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嘉德亚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远方财富中心10层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被告:***,男,1991年5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疆嘉德亚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