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7民初286号之三
原告:***,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嘉德亚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远方财富中心10层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蓝天(奇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嘉德亚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22.34元,减半收取计5,511.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