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皖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必优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终38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皖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新蚌埠路1667号金海花园5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NC85E。
法定代表人:何学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一,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必优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当涂北路西侧新海尚宸家园商业综合体1幢8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88935823。
法定代表人:杨晓珊,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晓珊,女,汉族,1978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保鹏,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镇,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皖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必优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杨晓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2民初9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皖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案外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已经安徽省必优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杨晓珊同意。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安徽皖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2民初975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安徽皖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820元,减半收取为6410元,由安徽皖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820元,减半收取为6410元,由安徽皖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苗
审判员  张健
审判员  陈烜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