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固建特种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固建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安和广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24民初819号 原告:浙江固建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安洲街道爱琴海小区35幢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MA28GRKP0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安和广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1号院8号楼9层1**9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1R3F25G。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 原告浙江固建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固建公司)与被告北京安和广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安和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安和公司无法送达而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22年4月15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固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固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向原告返还一个人才服务费已支付的35000元整,服务费为:(一级建造师公路证书+配合考项目负责人资质证书B证);2、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30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人才委托协议(一级建造师公路证书+配合考项目负责人证书B证),约定合同总金额为50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向原告转账支付35000元。2021年上半年原告按合同条款多次通知人才参加项目负责人资质证书B证考试,人才均不予配合,而后原告找二被告要求履行合同,二被告均敷衍了事置之不理,拖延到合同终止期限还未履行合同义务,无奈之下原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 被告安和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的除与原告起诉**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原告固建公司分别于2020年9月2日、9月30日转账给被告安和公司法定代表人**5000元和3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委托协议》、转账凭证及双方当事人当庭**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固建公司与被告安和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固建公司已经按约定向被告安和公司支付了委托服务费35000元,但被告安和公司至今未按约定完成原告固建公司的委托事务,已构成违约,原告固建公司请求被告安和公司返还委托服务费35000元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并非合同的相对一方,原告固建公司请求被告***共同返还服务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九百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安和广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固建特种工程有限公司服务费35000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固建特种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北京安和广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