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固建特种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固建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安和广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4民初375号 原告:浙江固建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安洲街道爱琴海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安和广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龙观镇北清路**院**楼****911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1R3F25G。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 原告浙江固建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安和广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浙江固建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