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固建特种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24民初***88号
原告:***,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委托代理人:***,仙居县国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固建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白塔镇厚仁上街村水井头5号。
原告***与被告浙江固建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在诉讼费缴纳期间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