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12民初1190号
原告:***,女,1933年6月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女,1954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上述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儿子。
原告:**,男,1979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男,1986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越(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越(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常兴东路1号26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346160693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南通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三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