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富晟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12民初1190号 原告:***,女,1933年6月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女,1954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上述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儿子。 原告:**,男,1979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男,1986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越(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越(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常兴东路1号26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346160693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南通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三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