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富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梁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富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梁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1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寿商初字第2849号
原告:潍坊富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舜翔(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舜翔(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建春,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东。
委托代理人:***,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富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梁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富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9元,减半收取123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波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