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执保1060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1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保全人:山东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寿光。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1964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保全人:***,男,1965年07月2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保全人:***,男,195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保全人:***,男,1960年02月0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保全人:***,男,1952年02月2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保全人:***,男,1950年09月1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保全人:***,男,1954年06月2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山东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0783民初394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