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民申9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正阳路25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369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圣城街道光明路35号4号楼2**101号。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86********。
原审被告:***,男,195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中央花园。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54********。
原审被告:***,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正阳路28号3号楼2**502室。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64********。
原审被告:***,男,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公园街180号6号楼3**502室。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60********。
原审被告:***,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正阳路28号1号楼1**202室。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65********。
原审被告:***,男,195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正阳路28号1号楼1**301号。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50********。
原审被告:***,男,195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正阳路28号1号楼1**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58********。
原审被告:***,男,195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正阳路28号3号楼2**3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52********。
再审申请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2)鲁0783民初7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寿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783民初766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对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与理由:1、本案所涉的经营股,并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份,是企业经营行为的一种利益分配方式,投经营股份者,与项目盈亏利益共享,亏损共担,经营情况不同,分配也会不同。财务记录中,该款项并不作为实收资本计入作为鸿泰钢构的投资,也不作为企业借款的记录。2、被申请人自己也清楚涉案款项并不是借款。被申请人虽然持有涉案款项的收据,但交款单位不是无法查处,而是明确确认交款单位为钢构一公司,不是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诉称的借款并不存在。3、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4、本案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钢构有限公司在本单位内部以募集经营股的形式向***筹集资金用于单位生产、经营,此款项名为经营股实为借款,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钢构有限公司注销后,其债权债务应由股东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经审查,本案原审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本案原审诉讼程序并无不当。综上,原审法院裁判并无不当,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