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602执94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正阳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196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芝罘区。
被执行人:***,男,195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鲁0602民初92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三被执行人经济损失159655.9元;三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三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
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执行经过如下:
1、本院通过电子送达、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
2、2023年3月3日、3月23日、4月25日、6月21日、7月21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阳小区××号楼××号内11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上述房产;于2023年3月10日、3月18日、5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3年7月6日以(2023)鲁0602执94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7715.42元,扣除执行费后余款作为生活费已发放给***。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关于保全财产。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阳小区××号楼××号内11号房产,后在执行案件中进行续封。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8月1日与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了约谈,告知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未能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封的房产、冻结的银行账户,将在到期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继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若逾期未申请,视为申请执行人自动放弃相关权利。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6、目前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经济损失、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
现本院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不申请悬赏公告执行。
综上所述,因发现的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处置,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