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鑫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舟山鑫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舟山宏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执341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鑫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海景城市花苑8幢1单元1001室,组织机构代码:148716670。
法定代表人陈永康。
被执行人舟山宏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合兴路中昌国际大厦3004室,组织机构代码:08168110X。
法定代表人陈顶峰。
申请执行人舟山鑫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宏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902民初38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舟山鑫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舟山宏泰置业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舟山鑫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73515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67元,执行费9135.15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舟山宏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舟山宏泰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判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信息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多处不动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且均足额抵押,位于舟山市××××街道高云路不动产本院另案及普陀法院相关案件的申请人均未第二抵押权人,按常理判断上述不动产拍卖变现后不足以支付第一抵押权人债权且案外人对该公司名下不动产的第一抵押权人有争议,因无益于本院相关系列案件的执行,经和相关债权人沟通,暂不处置上述不动产,登记在该公司名下位于定海区临城街道颐景华府的不动产实际均已出售,银行账户被多家法院轮候冻结。其他,本院尚不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陈顶峰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截止2020年6月28日,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为673515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亦没有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舟山鑫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浙0902执34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盛可本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桃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