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峡涌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三峡涌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3民初24472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3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市。
被告:重庆三峡涌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73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67980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三峡涌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