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7民初256号
原告:***,(王明新),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住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号码:51222XXX********。
被告:***,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住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号码:51122XXXX********。
被告:陕西科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薪,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王明新)与被告***、陕西科翔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9日以本案诉争的实体问题已通过协商途径解决,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明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明新)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郭启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晓
书 记 员 冉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