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昊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日照昊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191执恢10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日照昊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昭阳路北段(七里一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昊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6)鲁1191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依法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日照昊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对其扣划,经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日照昊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昊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