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昊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莒县厉氏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与日照昊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22民初3771号
原告:莒县厉氏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莒县峤山镇朱家朱里村。
经营者:厉晓峰,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青竹,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昊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昭阳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莒县厉氏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日照昊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莒县厉氏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莒县厉氏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莒县厉氏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12元,由莒县厉氏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