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2550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昊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日照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昊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102民初6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日照昊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06361元及案件受理费2948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日照昊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已经按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约定的付款时间自动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确认已经收到被执行人的还款。为此申请执行人日照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件的执行,并自行承担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102执25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陈为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宇